2013年11月30日星期六

艇仔是罪人嗎(上)


近日在FACEBOOK某一個以香港會計人仕為主所組成的私人群組中,為了一連兩篇刊登在香港南華早報旗下的 EDUCATIONPOST 網站,有關香港會計業所出現的中間人現象及對執業會計師所造成的影響的文章而吵得非常熱鬧,這兩篇文章分別是"會計業「艇仔」風波"及"會計業「艇仔」風波-越做越爛"。
 
什麼是"艇仔"?
"艇仔"一詞來源而不甚可考,但應該是來源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前,在香港水域上曾經出現的非法賭船毒船,及為他們在岸邊招攬客人的艇戶。非法集團為了賺取最大利潤及避免警方發現"拉人封艇",他們一般都是二十四小時營業及不會靠岸停泊的,因此必須找人承擔招攬和運送客人的風險。漸漸"艇仔"一詞則逐漸在香港成為"中間人"的代名詞。但要注意的是,"艇仔"一詞所代表的中間人性質是有"主動"的意思及與商品/服務供應商一方只有交易上的關係(術語一點的說法是:是雙方只有"要約""應約"關係),因此並非所有中間人都被稱為"艇仔"。

在會計業中,所謂"艇仔"的定義卻十分混亂,就是行內人也不能給出一個比較客觀的定義,但其中有三種比較主流的意見:工作範圍,分賬方式,風險的承擔。可是在我個人來說三種定義都有缺憾,難以據此來推斷"艇仔"是否對執業會計師造成損害。先來檢視一下這三種定義及其缺憾吧:

工作範圍-
此說是指"艇仔"除了替客戶完成簿記工作外,更進一步把核數的工作底稿完成,整理並制成財務報表供執業會計師簽署核實。其中最主要的爭論點是,這些核數的工作底稿是由非專業的人士準備,所以難以斷定是否準確及核數過程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所制定的相關守則及要求。他們認為,如果核數過程是由執業會計師的僱員負責,由於有專業人士在旁監督指導及檢閱工作底稿,因此俗稱"放飛機"的行為是不會出現的。亦由此可以推斷,經此程序下所得出的財務報表必定是準確無誤,絕非"艇仔"之流的出品可堪比擬。可是"放飛機"的行為是否"艇仔"獨有?再退一步說,"無心之失"是不是憑專業就可以杜絕?如果一間"艇仔"在準備核數工作底稿及制作財務報表時,是照足有關守則行事,那"艇仔"與否是不是真的那麼重要?也有部份人認為,"艇仔"與否可以用"盡責"及"濫收費用(劏客)"來界定。但是要問的是,如果一名執業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不盡責"及"濫收費用",則這名執業會計師是否應該歸類為"艇仔"?循此思路推演,是否擁有"執業會計師"的資格是為"艇仔"與否的分界線?再進一步要問的是,是不是代表社會應該賦與"執業會計師"分配整個會計行業利益的權力?

分賬方式-
這是指"艇仔"與執業會計師就一份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收費分配比例。坊間傳聞分配比列有多種:艇六師四,艇七師三,甚至是客三艇四師三(我個人其實不甚明白"客"指的是誰,但這不是重點)。如果上述的收費分配比例為真,那代表負責所有核數工作底稿的"艇仔"可以分得核數費用的六成至七成,而執業會計師只需簽名核發財務報表則可以分得三成至四成。可同時香港很多執業會計師都會成立負責核數業務以外的商業服務的公司,這些公司中的簿記部門少不免也會承擔一部份的核數工作。那這些公司是不是"艇仔"?或許我們只以分配利潤的角度來看吧,"艇仔"只是具體化了存在一般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利潤分配機制,分配利潤本身難以斷定什麼是"艇仔"。

風險的承擔-
三點之中,風險的承擔應該是重中之重,但並非是那種流於表面的有牌沒牌的表述,而是有更深一層意思。表面的說法是指"艇仔"並非執業會計師,因此當一份經審核的財務報表或其所引伸出的商業交易發生問題時,"艇仔"可以輕鬆的免除所有責任,留下簽發報告的執業會計師面對後果。首先,這種所謂後果只是指面對香港會計師公會而言,我不相信在涉及刑事的案件之中,"艇仔"可以獨善其身的。但我們更加要深問的是,在有"艇仔"負擔大部份工作的情況下,為什麼執業會計師可以單憑簽名而佔去收費的三成?雖說法律賦與執業會計師核發財務報表的權力,但我們是不是可以視這三成的比例已經包括了執業會計師所需要面對的風險?如果答案是否定,那執業會計師是不是在說本身不應該承擔任何因其簽審發出的財務報表所引起的任何風險?

雖說以上三點都各有缺憾,但如果要判定執業會計師是否受"艇仔"的而遭受損失,我們則應該想像一間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實為執業會計師與"艇仔"的合併體,繼而再問在這種混合安排下,執業會計師的簽名的價值,是否可以佔審計費用的三成或以上。簡單一點,即是否經營一間不靠"艇仔"的執業會計師事務所的淨利潤率是否可達三/四成。如果"艇仔"並未降低經營事務所的淨利潤率,指責"艇仔"的原因或許不是我們表面所看到的那麼簡單。

因此在綜合以上原因後,從而引伸出一個更直指核心的事實,就是"艇仔"中斷了執業會計師與顧客之間的連繫,並使執業會計師失去了從顧客身上尋找附加價值的機會。因此,對"艇仔"更有力的定義應該是:

"侵蝕執業會計師的定價能力的個人或團體"

先不論執業會計師的定價能力是否應該保護,但要指出的是執業會計師在這侵蝕過程中也扮演了一角:就是使會計行業中的"師爺"沉淪。沒了"師爺",好像減輕了經營負擔,但其實同時也降低了執業會計師(專業會計師也被連累了)在社會中的整體地位。

什麼是"師爺"?
香港以往有所謂"發三師"的說法,"發"是指發達,而"三師"則是指醫師(生),律師及會計師(主要是指"執業"的)。"發三師"的意思就是說在香港當上這三師之一必定會發達。而三師之中則只有醫生這一專業之下沒有出現"師爺"這一特別的工種。在嘗試解釋醫生沒有"師爺"的原因之前,先要說明什麼是"師爺"。

"師爺"可說是清朝時期幕賓與胥吏的混合體,然而當時胥吏是服務有絕對裁斷權的官員而非訟師,因為官員有權但亦雖依"大清律"及其所附的一千八百九十多條"例"文來裁斷是非量定刑罰。可是清朝卻規定生員成官前是不能論政的,造成的結果就是官員不熟條例而需要胥吏的協助。清官依賴胥吏的程度可見郭嵩燾的評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到了香港割讓與英國以後,英國人承習慣法的原則,對華人繼續依"大清律"來治理,但同時亦引入了英國的司法制度,這改變了民眾,訟師(律師)與官(法官)間的權力結構,亦改變了幕賓與胥吏的服務對象。

相對上述的大背景,更直接導致"師爺"出現的原因是來自"訴訟""事務"兩種律師的分家及律師的宣傳限制。訴訟律師必需透過事務律師轉介客戶及律師不可以公開宣傳,使到民眾難以認識及選擇律師,律師也像與世隔絕般無法找客戶。不用懂經濟學的也知道這是中間人"師爺"出場的大好時機。但是這裡的"師爺"與清朝的是有一項明顯的分別,就是他們的服務對象對法律的熟悉程度,這導致了現代"師爺"的角色與定位是類似公關與客戶管理專員。現代"師爺"必須交遊廣闊接觸社會上各階層的民眾,這是因為每個人不是時時刻刻都需要法律服務,代表了律師與師爺在市場是處於一種"被動"的狀態。簡單點說就要人家有需要才會上門找你,而你卻難以為自己創造需求。而"師爺"另一種角色是為律師籂選客戶。有客臨門也要籂選?是,這是和客戶同質性的程度與律師的能力及偏好有關。

雖然"師爺"和"艇仔"一樣,本身是不能夠向客戶提供完整服務的,但和"艇仔"不同的是"師爺"在擴展自己的人際網絡時是打著供應商的名義,因此可以說"師爺"是在利用供應商的法定權力創造的市場價值來營生。換句話說,就是"師爺"並沒有分散供應商的風險,他是減低了供應商的機會成本。

那醫生呢?為什麼醫生在面對差不多的限制時不需要代理人?首先,醫生的專科分工已經替他們籂選了顧客,而且專科醫生不一定需要門診醫生轉介客戶。我們習慣先看門診是因為我們缺少專業知識來分辨病徵;或許更重要的是經濟上的考量,你不會為了一處又紅又痒的皮膚而直接去看皮膚專科的吧。最基本的一點是,中間人代替不了看醫生這種體驗。你想想你家附近的門診診所,無論在商場中還是街角的,是不是都飾以大大的落地玻璃?就是現在我們對私隱日益重視,門診醫生都只是在玻璃貼上一層半透明的膠布來聊表他們對病人私隱的尊重。這是在某程度上,門診診所和餐廳所提供的體驗是相似的。"醫肚""醫肚"發明這詞的人的經濟觸角實在令人佩服。

說來說去都是律師醫生,那執業會計師呢?為什麼執業會計師也需要"師爺"?答案很簡單,因為整個會計師制度都是借鏡於律師制度的,當然也包括其中的限制及隨之以來的中間人。但在行業發展的過程中,有兩方面的因素使這兩項專業的議價能力差天共地:分配社會各階層利益的能力產品同質性程度。而這種差異,最終使執業會計師的"師爺"沉淪。沒了這分擔機會成本的人,執業會計師也在不知不覺間被迫直接面對市場。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